核心结论:2026年8月27日,已退市转入老三板的江苏哈工智能(R工智1,400275)三名股东——毛路平、李俊牛、陈源林,合计持股10.55%、连续持股超过90天,在董事会、审计委员会先后拒绝召集临时股东会后,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行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,以58.19%的同意票罢免全部三名现任董事,改选三名新董事。规则要点就一句:持股10%以上 + 连续90天,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都不召集时,股东可以自己开会。
我们先假设一个场景。你持有一家公司10%以上的股份,对董事会不满意,想开临时股东会换掉董事。你去找董事会,董事会说不行,这也好理解,哪能同意你换掉我们自己呢?然后你去找审计委员会,审计委就是相当于监事会的机构,也说不行。这个时候,你是不是就没招了?不是,你可能得到更好干这事的机会。
三位持股10.55%的股东,是怎么把董事会换掉的?
2026年8月27日下午两点,工智退的三名股东,用一场现场会议演示了怎么干。
先说工智退,就是原来的哈工智能,一家已经退市的机器人公司。这件事的三位主角:毛路平、李俊牛、陈源林,合计持股10.55%,连续持股超过90天。(大家记住这两个数据,他们有重要的法律意义。)
先说说这场会的分量:出席股东127人,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.39亿股,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.69%。在信息披露少、交易不活跃的老三板公司里,这是一个罕见的高出席率。
这套程序,他们是一步一步怎么走完的?
时间线是这样的:7月3日,他们提请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会;7月13日,董事会审议,不通过;7月14日,他们转而提请审计委员会;7月19日,审计委员会决定不召开。然后,三名股东依据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,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。议案就是:罢免现任董事会全体董事,选举三名新董事。
这一步一步,就是《公司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写的程序: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%以上的股东,有权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;董事会、审计委员会都不召集的,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%以上的股东,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估计大家都不知道这条吧。
10%,决定你能不能让董事会开会;
90天,决定你能不能自己开会。
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:请求递上去,董事会、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,并书面答复股东。这是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写死的时限——7月3日提请、7月13日答复,正好卡在第十天。程序上的每一个日子,日后都是证据。
老董事会现在还能怎么办?
这下公司和老董事会傻眼了,他们现在唯一能做的就是提起诉讼,要求撤销这次临时股东会的决定。但这个很不容易,要证明这次临时股东会不合法。
现实也确实在往这个方向走。8月28日,公司发布风险提示公告,认为这次股东会在表决权限制的执行、争议表决票的查验、传真表决票的核验等环节存在重大违规;公司聘请的律所与召集人聘请的律所,各出了一份意见,观点并不一致。目前,新董事会已经组建并开始履职,而公司公章仍在原董事长手中。
也就是说,股东会开完了,董事会也换完了,但这场仗还没打完——决议的最终效力,可能要等法院给出答案。
这件事,给企业家提了什么醒?
这个故事给企业家两个提醒。
第一,公司如果不重视小股东权利、不重视股东会程序,不按公司法治理公司,那么等小股东行使法律权利、自己来召集股东会的时候,程序就成了战场,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一天就垮塌。
第二,我们前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为公司治理设定了很多新的治理规则,也蕴含了很多现代公司治理的理念。我是觉得所有的企业管理者,都应该好好学习,不只是把它当法条看,还要把它当管理书看。还是那句话,依法治企,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。
最后,留几个后台常被问到的问题。
问:多少股份才有资格要求开临时股东会?
答:单独或者合计持股10%以上。这次三个人合计10.55%——毛路平5.76%、李俊牛3.82%、陈源林0.97%,刚好过线。
问:那“连续90天”又是干什么用的?
答:它是“自己开会”这道门的门槛。持股10%以上只是请求董事会召集的权利;要自己召集和主持,还得连续持股90天以上。这条设计就是为了挡住短线股东滥用权利。
问:董事会不同意,我能跳过它直接自己开吗?
答:不能。顺序是法定的:先请求董事会召集;董事会不召集,再请求审计委员会(相当于监事会的机构);它也不召集,符合条件的股东才能自行召集和主持。顺序颠倒或跳过任何一步,程序都站不住。另外董事会、审计委员会收到请求后,十日内要作出是否召开的决定并书面答复。
问:只持股10.55%,怎么就把三个董事全罢免了?
答:股东会表决按出席股份数算,不按总股本算。这次出席股份占57.69%,罢免议案拿到58.19%的同意票,超过出席股份的半数,就通过了。
问:那公司还能翻盘吗?决议会不会被撤销?
答:可以起诉,但有期限和门槛。股东认为会议召集程序、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或章程的,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;但如果只是轻微瑕疵、对决议没有产生实质影响,法院不予支持。所以召集、通知、表决、计票每一步都要留痕——这也是这个案子里召集方请律师全程见证的原因。
问:我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,也适用这一条吗?
答:不完全一样。第一百一十四条是股份公司的规则;有限责任公司这边,看《公司法》第六十三条——董事会不召集由监事会召集,监事会也不召集的,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。逻辑相通,条号和门槛不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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